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(2024年8月1日實施)
發(fā)布時間:
2024-06-30 11:24
來源: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天然氣利用 ,優(yōu)化消費結構 ,提高利用效率, 促進節(jié)約使用 ,保障能源安全 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天然氣利用活動, 應遵循 本辦法。
國產天然氣(包括常規(guī)氣, 頁巖氣、煤層氣、致密氣等非常規(guī) 天然氣 ,煤制氣等)、進 口天然氣(包括進 口管道氣 、進 口液化天 然氣等)利用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 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 、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天然氣利用管 理工作。各?。?/font> 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)發(fā)展改革委、能源局或省級政府 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天然氣利用管理工作。
第四條 天然氣利用堅持產供儲銷體系協同 ,供需均衡 、有序 發(fā)展 ;堅持因地制宜、分類施策 ,保民生、保重點、保發(fā)展 ;堅持 綠色低碳 ,促進天然氣在新型能源體系建設中發(fā)揮積極作用。
第五條 天然氣利用分優(yōu)先類、限制類、禁止類和允許類。
對優(yōu)先類用氣項 目 ,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規(guī) 劃、用地、融資、財稅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。
第六條 天然氣利用優(yōu)先類為有利于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實現 雙碳目標、有利于產業(yè)結構優(yōu)化升級 ,有利于保障民生、提升人民 群眾生活水平,具有良好經濟性和社會效益的天然氣利用方向。優(yōu)
先類包括:
( 一 )城鎮(zhèn)居民炊事、生活熱水等用氣;
( 二 )公共服務設施(幼兒園、學校、醫(yī)院、民政部門認定的 社會福利、救助機構,政府機關、職工食堂,賓館酒店等住宿場所、 餐飲場所、商場、寫字樓 ,港 口、碼頭、火車站、汽車客運站、機 場等)用氣;
( 三 )集中式采暖用戶(指中心城區(qū)、新區(qū)的中心地帶);
( 四 )已納入國家級規(guī)劃計劃 ,氣源已落實、氣價可承受地區(qū) 按照“ 以氣定改” 已完成施工 的農村清潔取暖項 目(含居民炊事、生 活熱水等用氣);
( 五 )以天然氣為燃料的可中斷工業(yè)用戶;
( 六)氣源落實、具有經濟可持續(xù)性的天然氣調峰電站項 目;
( 七 )天然氣熱電聯產項 目;
(八) 帶補燃的太陽能熱發(fā)電項 目;
(九)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 目(綜合能源利用效率 70%以上, 包括與可再生能源的綜合利用、多能互補項 目 );
( 十 )遠洋運輸、工程、公務船舶以及開發(fā)、利用和保護海洋 的海洋工程裝備(含雙燃料和單一液化天然氣燃料),在內河、湖 泊、沿海以液化天然氣為單一燃料的運輸、工程、公務船舶及裝備;
( 十一 )以液化天然氣為燃料的載貨卡車、城際載客汽車、公 交車等運輸車輛;
(十二 )油氣電氫綜合能源供應項 目、終端天然氣摻氫示范項
目等高精尖天然氣安全高效利用新業(yè)態(tài)。
第七條 天然氣利用限制類領域為不利于資源和能源節(jié)約, 不 利于產業(yè)結構優(yōu)化升級 ,或存在低水平重復建設 ,應禁止新建(及 已建產能不再擴建) 的天然氣利用方向。 限制類包括:
( 一 )除第六條第( 四 )項、第九條第( 二 )項之外的農村清 潔取暖項 目;
( 二 )神東、陜北、黃隴、晉北、晉中、晉東、魯西、兩淮、 冀中 、河南 、云貴 、蒙東( 東北)、寧東 、新疆十四個大型煤炭基 地建設基荷燃氣發(fā)電項 目;
( 三 )以天然氣為原料生產甲醇及甲醇生產下游產品裝置、以 天然氣代煤制甲醇項 目;
( 四 )以甲烷為原料 ,一次產品包括乙炔、氯甲烷等小宗碳一 化工項 目;
( 五 )以天然氣為原料的合成氨 、氮肥項 目 ,合成氨廠“ 煤改 氣” 項 目;
( 六) 除第九條第( 六)項以外的新建天然氣制氫項 目。
第八條 天然氣利用禁止類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和《產 業(yè)結構調整指導目錄》,嚴重浪費天然氣資源、不符合能源革命要 求 ,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氣利用方向。禁止類利用領 域包括天然氣常壓間歇轉化工藝制合成氨。
第九條 在本辦法優(yōu)先類 、限制類 、禁止類之外 ,且符合國家 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政策規(guī)定的天然氣利用方向為允許類,該類利用
方向的項 目,允許經營主體在落實氣源和經濟可持續(xù)條件下有序發(fā) 展。
允許類中技術比較成熟,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與可替代能源相 比具有競爭優(yōu)勢, 市場相對穩(wěn)定的天然氣利用方向包括:
( 一 )城鎮(zhèn)建成區(qū) 已通氣未實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戶式采暖用 戶;
( 二 )已納入國家級規(guī)劃計劃 ,氣源已落實、氣價可承受地區(qū) 按照“ 以氣定改” 實施的新增農村清潔取暖項 目;
( 三 )建材、機電、輕紡、石化化工、冶金等工業(yè)領域中 ,環(huán) 境效益和經濟效益較好的天然氣代煤項 目 ,天然氣代油、代液化石 油氣項 目, 以天然氣為燃料的新建項 目;
( 四 )城市中心城區(qū)的工業(yè)鍋爐燃料天然氣置換項 目;
( 五 )除第六條第( 六)( 七 )(八)項, 第七條第( 二 )項以 外的天然氣發(fā)電項 目;
( 六)為煉油、化工企業(yè)加氫裝置配套、為鋼鐵冷軋配套的天 然氣制氫項 目。
第十條 提高天然氣商品率 ,加強工業(yè)排放氣回收 。嚴控排空 浪費。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氣( 二氧化碳含量 20%以上)可根據其 特點實施綜合開發(fā)利用。加快天然氣利用項目有關技術和裝備自主 化 ,鼓勵應用先進工藝、技術和設備。加強液化天然氣冷能利用。
第十一條 新建天然氣利用項目應落實氣源, 與供氣企業(yè)落實 購氣協議或合同 ,并確保項目布局與管網規(guī)劃等相銜接 ; 已用氣項
目供用氣雙方要落實合同保障。
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(guī)定, 限制類用氣領域違規(guī)新 建或已建產能擴建的天然氣利用項 目,項目主管機關不予審批(核 準),并做好與備案管理的銜接,發(fā)現已備案項目存在上述情形的, 應當及時告知企業(yè)予以糾正 ; 已實施的應予以制止。
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(guī)定, 禁止類用氣領域未采取 措施予以淘汰的 ,不予用氣保障。
第十四條 天然氣利用領域從業(yè)企業(yè)及經營主體有弄虛作假, 誤導、欺騙行為的 ,危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、 法人、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,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公職人員在履行天然氣利用管理職責過程中有濫用職權 ,索賄 受賄 ,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,依 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有關法律規(guī)定處理 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。
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 、 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。 各?。?/font> 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)可在本辦法規(guī)定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相關實施辦法 ,并報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、國家能源局。
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。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 2012 年 10 月 14 日發(fā)布的《天然氣利用政策》( 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令 第 15 號 )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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